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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简介

发布者:吴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吴凌律师事务所
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是为海外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管人员送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担任高管人员设计的。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机构的跨国公司。

L-1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为了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而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派到美国境内来进行筹备的海外公司。但是请注意,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L-1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一年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

一般情况,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有一年以上历史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跨国公司高管自申请L-1签证起,到一年后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永久绿卡,不失为移民美国的捷径,比之于百万美元投资移民,在美国设立公司,既不需要百万美元的投资,又不需要雇佣十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而且也没有两年临时绿卡的限制,因此非常适合企业家赴美创业及申请绿卡。

关于L-1的申请的基本要求


1)  对于海外公司的要求

海外公司与美国的公司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以下几种隶属关系均符合L-1的条件:
  • 海外公司拥有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
  • 美国公司拥有海外公司50%以上的股份;
  • 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均隶属于另外一个公司(50%以上〕;
  • 美国公司为海外两个企业的合资公司,即海外两个公司均拥有5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海外两个企业均可派经理人员以L-1身份来美。

海外公司,至少在受益人的L-1有效期内,必须“持续不断地、有规律地、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2)  对L-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海外公司工作。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持续的一年,但不必是申请L-1之前的一年,在过去三年当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

该申请人的工作必须是经理级的高管人员(L-1A)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L-1B)。不过,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的职务不必与海外总公司的职务一致。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经理级的高级管理职务(L-1A)主要包括:
  • 管理一个组织,部门,机能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 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因此,如果某低级主管的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 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 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或是其它具有高级职称的职业人士,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 的要求。

另外,申请人必须证明本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最好能提供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经理、主管一级职务的聘书。海外总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职证明,说明申请人任职、提升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并非大学毕业生才要资格担任经理一职,凡是在海外总公司担任过经理一年以上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3)  对美国公司的要求

至于美国企业的组织形态,移民法上并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一般股份公司(Corporation),也可以是责任有限公司,即LLC,关键在于海外企业要拥有美国企业。

    另外,与中国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 在美国成立公司不需注册资本,只需缴纳州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用及其它费用,比如在纽约州,成立股份公司(Corporation)的注册费为135美元;成立责任有限公司(LLC)注册费为235美元,另加报纸广告费,因为纽约公司法规定LLC必须在2份报纸上发布成立通告(Legal Notice)。
  • 美国的公司没有经营范围的限制。一般说来,美国公司可以经营法律允许的任何商业活动(但银行、金融、专业公司如律师、医生除外)。同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必与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致。

另外,当美国的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是不同的。

现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如果一个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且运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现存商业实体与海外公司之间至少需要存在我们上面所讲到的符合要求的关系的一种。例如海外公司拥有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控股。

新公司 (New Office)

如果一个新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设立运营不到一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公司」。新公司在申请L签证的时候在规则上会有些许区别。

新公司规则是为那些在提出L签证申请时,还没有完全建设好,或者暂时无法承担全职聘用管理或行政主管的美国商业实体而设立的。因而,在申请时,在证明材料要求上和普通的L-1签证会有区别。

首先,和现有商业实体不同,新公司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相应职位的存在,而只需提供办公室租约以证明办公地点已经有了保障。其次,新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有的资金都是来源于海外公司的投资。最后,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表明在未来的一年裡,其业务将会发展到需要这样一个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的程度。

中国企业人士如何申请L-1签证

一般来说,L-1签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由美国本地律师代表客人向移民局报批L-1获得批准;

2、客人持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护照和移民局批准通知书以及申请材料的副本向户口所在地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

(一)“双重意愿”

    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凡申请L-1及H-1签证者,美国领事馆均不得以移民倾向为借口拒绝签证。根据这一法律,即使申请人明确申明有移民美国的打算,或其雇主、亲属已经为其提出了移民申请,只要符合条件,美国领事官员也须签发签证。从这一角度来说,对于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2B)以及配偶(2A)与其在境内遥遥无期地等待,不如以L-1或H-1的方式申请签证。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能得到签证。

(二)“重新审核”

    美国国务院曾经三令五申,不许领事官员“重新审核”业已得到美国移民局批准的L-1申请。也就是说,领事官员不应具体法律的适用标准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L-1的条件。

(三)L-2签证的申请

根据规定L-1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申请L-2。

(四)L-1的延期

    按照规定,L-1最长为七年,在申请之初,如果美国分公司经营的时间不到一年,以后每次可延长两年,一共可延长三次。

如果在申请时,美国分公司已经经营一年以上,L-1一开始就可以批准三年,以后每次可延长两年,一共可延长两次。

由于L-1在延期之后(尤其是新公司〕,即可着手办理移民申请,所以L-1的延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申请人在取得L-1签证顺利赴美之后,即应马上考虑如何开展美国分公司的业务,从雇工、营业额方面均应准备。

申请绿卡的条件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凡以跨国公司经理资格申请绿卡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过去三年当中至少有一年担任国内公司的经理或主管一级职务;
2、来美担任高级主管一级的职务;
3、美国分公司必须经营满一年以上;
4、国内总公司继续存在。

所谓经营,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是指“持续不断地、有规律的、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我们上文讨论过的L-1条件,并且能够证明中国的公司在经营,而美国的分公司经营已经满一年以上,跨国公司的经理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申请移民。

    一般说来,前来美国开设新公司的企业高管需在美经营一年之后方能申请,而对于美国分公司已经开办一年以上的高管们来说,以L-1身份抵美后就可以申请移民。身在国内的高管们则不必通过申请L-1,就可以直接申请绿卡。

    对于来美开设新公司的L-1高管们来说,要申请绿卡,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营业额,一是雇员人数。本律师楼也经常接到客人询问,到底需要多少营业额和雇用多少员工才能申请绿卡。事实是,移民法并未规定具体数目的营业额,也没有规定必须雇佣多少工作人员。L-1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绿卡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何为高管或经理

1990年移民法中关于高管或经理的定义为:
  • 在一个公司中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职能;
  • 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 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负责公司高层工作但不直接管理工作人员;
  • 有权对公司或其部门或职能的日程工作作出决策。
   在不少案例中,一旦证明申请人在行使高管或经理的职责,绿卡的申请即顺利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工作的复杂性,如公司工作牵涉复杂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决定、投资的项目、商业计划的制定等等,都是衡量是否为高管或经理的标准。另外,虽然L-1跨国公司经理的薪水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资过低,则会被移民局视为不符合经理的条件。

(2)何为经营

所谓“经营”,移民局解释为“持续不断地、有规律地、有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这一解释,单单有营业额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比如说,某美国分公司在一年当中未有任何经营活动,只在年底做成一笔金额颇大的生意,这并不能满足“经营一年”的条件。相比之下,另一美国分公司经营一家小型餐馆,每月营业额只有一万余元,反而符合经营的条件。

另外,移民法也不要求美国分公司必须有利润。这就意味着报所得税亏损的公司也有资格为其申请绿卡,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提供资料证明该公司有能力继续经营,也有能力发给员工薪水。这类证明材料可以包括银行资信证明、总公司投资证明、贷款证明等。

申请的程序和时间

    跨国公司经理申请绿卡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以公司的名义提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I-140表)。目前,移民局的审批时间为两个月左右。

在I-140申请批准之后,跨国公司经理及其配偶和子女可提出境内调整身份的申请亦即绿卡申请(I-486),这类申请的批准时间为四个月左右。如果移民局认为没有问题,一般不会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