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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移民法和证券法来保护自己
发布者:达世移民律师楼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达世移民律师楼
很多投资者知道美国投资移民的项目受制于美国移民法,比如很多投资人都知道申请投资移民申请绿卡需要什么条件,这也不奇怪,因为投资人中的绝大多数的主要目标是成功移民,获得绿卡。
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投资移民项目还受到美国证券法的约束。比如区域中心要使用注册的交易员;再比如投资人要满足证券法中的“合格投资人”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投资人的总资产超过100万美元。
如果投资人通过“地区中心”进行投资,那么一般来说,地区中心要提供给投资者或者投资人的律师下列的文件: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a),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s), 有限合伙协议书(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托管账户信息(escrow account information)等和其他项目说明的文件。而提供这些融资文件的作用就是要符合美国证券法的要求。
美国的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禁止证券发行商在招募证券时,使用虚假欺诈或误导信息。如果投资人发现提供了不实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例10(b)(5)起诉证券发行商。
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投资移民项目还受到美国证券法的约束。比如区域中心要使用注册的交易员;再比如投资人要满足证券法中的“合格投资人”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投资人的总资产超过100万美元。
如果投资人通过“地区中心”进行投资,那么一般来说,地区中心要提供给投资者或者投资人的律师下列的文件: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a),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s), 有限合伙协议书(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托管账户信息(escrow account information)等和其他项目说明的文件。而提供这些融资文件的作用就是要符合美国证券法的要求。
美国的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禁止证券发行商在招募证券时,使用虚假欺诈或误导信息。如果投资人发现提供了不实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例10(b)(5)起诉证券发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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