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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政策的演变

发布者:达世移民律师楼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达世移民律师楼
1990年11月,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生效并实施。海外人士可以通过投资100万美元(如投资在农村或高失业率地区,则只需50万美元),在美国创造十个直接的就业机会,就可以得到绿卡。


 


1993年,EB-5移民法规中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试点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个移民方案意义重大,从此,投资者再也不必为创造10个直接的就业岗位而烦恼。达到创造就业岗位的要求的门槛降低了。


 


1998年,美国移民局对以前已经成功获批的投资移民案例重新审核,试图用新规则阻止一些已经获批的申请人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美国部分移民律师因此起诉美国移民局,认为不应该用新规则追溯以往已批的案例。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禁止美国移民局用新规则追溯已经获批的案例。


 


2003年8月,美国移民局再次启动投资移民审批程序。从此,只要足额投资,并提供充分投资证据和资金来源的申请人,大都能获得批准。新规则的实施后,投资移民项目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