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美国梦碎!非法居留超30年 以公民子女为由申请绿卡遭拒 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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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非法居留美国超过30年的中国公民夏女士,在申请调整身份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时,遭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以“不符有利酌情裁量”为由拒绝。

她随后提起诉讼,遭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驳回后再提起上诉。纽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周一(5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认定移民局的决定属“不可审查之判决”,法院无权介入。
夏女士于1993年10月抵达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并未获授权入境。当时,她怀有双胞胎,已怀孕数月,提出庇护申请后,她最终获准进入美国,以等待庇护听证会。
2021年10月,她以美国公民直系亲属身份,向移民局递交I-485表格,申请身份调整为绿卡持有者。

2024年3月,移民局以酌情理由驳回其申请,并未针对其法定资格作出评估。拒绝理由指出夏女士“公然无视现行遣返令”,非法居留美国逾三十年,并于面谈中声称对该遣返令毫不知情,尽管她早于1995年即已收到副本。
移民局另列出多项不利因素,包括夏女士三次因扰乱治安被定罪,反映其“对刑法的漠视”;以及她二十多年来持续非法就业。
正面因素方面,移民局认可她是两位成年美国公民的母亲,但指出她的孩子是在她已经处于遣返程序中时出生的,故该家庭因素仅获有限权重。所以,移民局得出 结论为:夏“不值得获得有利酌情裁量”。

提告与驳回过程
在移民局尚未作出决定前,夏于2024年1月19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强制令法》命令移民局尽速裁决其申请。
在移民局作出驳回决定后,她修订诉状,指控移民局违反《行政程序法》,作出的是一项“违法、武断、反复无常且缺乏事实依据”的决定,并将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及移民局局长均列为被告。

然而,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认为,移民局依据酌情权所作的身份调整拒绝决定,属《美国法典》第1252(a)(2)(B)(i)条所禁止的“不可审查判决”,法院对此类自由裁量性决定无权审查,遂以缺乏主题管辖权为由驳回诉讼。
夏不服提出上诉,主张该条款仅适用于移民法院,不应扩及移民局;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援引2022年最高法院的Patel v. Garland案例先例,认定移民局亦属该条所指的作出“判决”之行政机关,因此裁定地方法院的解释“正确”,夏的上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文章来源:公众号—法拉盛一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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