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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檢控裁量權 要求緩遞解

发布者:李定一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李定一律师事务所
今年6月15日,美國國土安全局長發表了一份備忘錄,主要是針對目前人在美國沒有身分,而當初來美國時是16歲以下的人,可以要求暫緩遞解出境(Deferred Action),並進而可以拿到工作許可。


其實這項暫緩遞解出境的要求並不是一項新的法律。一直以來,在美國沒有身分面臨被遞解出境的人,都可以因為本身各種好的條件,要求國土安全局行使檢控裁量權,在一定期間內不要執行遞解出境的命令。被批准暫緩遞解出境的人,並不能因此得到在美國的合法身分,只是國土安全局在批准的有效期間內,不會執行遞解出境的命令,並且在這段有效期間內,並不能算是非法停留美國(unlawful presence)。被批准暫緩遞解出境的人若有經濟上的需求,還可以申請工作許可(C-14卡)。


美國國土安全局於2011年6月17日曾發表一份備忘錄, 裡面詳盡地解釋移民局執法人員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檢控裁量權,對某些特定的人不起訴或不執行不利的法律,其中包括有不發起訴書給目前沒身分的人,對已在法庭出庭的人同意關掉案件,對出庭已輸的人同意重新開案或是同意暫緩遞解出境。


在行使檢控裁量權時, 國土安全局主要會考慮以下的因素:申請人在美國的時間,尤其對合法身分的期間給予特別考量;申請人來美國的年紀,尤其是年幼時來到美國的人,會給予特別考量;在美國高中畢業並且在美國去追求更高的學位;自己或是直系親屬有參加美國軍隊;有無犯罪紀錄;國家安全及大眾的考量;對社區有貢獻;有許多親屬在美國;自己國家的情況;申請人本身是小孩或年長者;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父母或小孩;申請人或配偶懷孕、需要照顧嬰幼兒或是有嚴重的心理或生理的疾病;申請人須要照顧殘疾、生病或年幼的家屬;申請人被遣返的可能性;申請人是否有可能拿到美國身分;申請人和聯邦、州或其他地方政府執法人員配合程度等。


而今年6月15日剛發表的備忘錄則是針對來美國時是16歲以下的人,凡符合以下條件,則國土安全局可以考慮行使檢控裁量權批准暫緩遞解令:進入美國時是16歲以下;連續居住在美國至少五年;目前正在學校念書或已經高中畢業,或有高中畢業的同等學歷證明(GED),或是曾參加美國軍隊,目前光榮退役;沒有嚴重犯罪紀錄(felony)、顯著的輕微犯罪紀錄(significant misdemeanor)或多項輕微犯罪紀錄(multiple misdemeanor)或對美國社會安全沒有威脅;目前沒有超過30歲。


若被批准暫緩遞解令之後有經濟上的困難,可以申請工作許可(C-14卡),一旦暫緩遞解令被批准,通常是兩年有效,兩年後要再次申請。


這裡有些地方值得注意,來美國時是16歲以下,這裡指的來美國不見得是要合法通關入境,偷渡進入美國也可以。另外,所謂的目前不超過30歲是指在今年6月15日時沒有超過30歲,若第一次申請時被批准,二年後要申請更新時,理論上如果那時已超過30歲也可以。


至於要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進入美國時是16歲以下、並且已連續在美國居住五年呢?一般來說,學校成績單、雇主證明信、銀行月結單、各種水電費帳單、醫療紀錄、加入軍隊的紀錄、報稅紀錄、曾經有過移民申請的收據、如果有出過移民法庭,出庭的紀錄、進入美國時的I-94卡、駕照、身分證、在美國結婚、生小孩的紀錄、租房子租約、信用卡帳單等都可以。


另外,條件裡註明不能有嚴重的犯罪紀錄、顯著的輕微犯罪紀錄或多項輕微犯罪紀錄。這裡嚴重的犯罪紀錄指的是刑責可被判至少超過一年的有期徒刑;顯著的輕微犯罪紀錄指的是刑責可被判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犯罪性質有牽涉到暴力、武力威脅或攻擊性行為;多項輕微犯罪紀錄指的是犯過三項或以上的輕微犯罪。另外,即使沒有犯罪紀錄, 但對美國社會安全有威脅的也不符合申請,如曾參加過幫派。因此有這些紀錄但目前沒有被發起訴書要上移民法庭的人要特別注意,別輕易申請,因為如果不批准,有犯罪紀錄又非法居留很有可能會被發起訴書要上移民法庭。


國土安全局特別聲明,預計在今年8月14日之前會公布詳細的申請程序。在現階段,符合資格的人可以向律師諮詢,著手準備蒐集證明文件及材料。另外,如果目前正在移民法庭程序中面臨被遞解的人,可以透過代表律師向檢控官及法庭要求把庭關掉,進而申請暫緩遞解。


暫緩遞解不單只是適用於16歲以下來美國的人,如果有個人各方面的良好條件,仍是可以要求行使檢控裁量權暫緩遞解。由於這方面法律程序複雜,一定要向律師諮詢。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World Journal on 7/2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