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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发布者:王雪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王雪洁律师
什么是离婚?
离婚 是通过法院命令最终合法结束婚姻。如果您在法庭上有离婚案件,您可能会听到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称其为 婚姻诉讼。开始离婚的人称为 原告,另一方称为被告。
要在纽约提起离婚诉讼,配偶需要满足居住地和离婚理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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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居住地
要在纽约申请离婚,您必须满足以下居住要求之一:
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前,您或您的配偶必须在纽约州 连续居住至少两年; 或者
您或您的配偶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必须一直居住在纽约州,并且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之前至少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真的:
您的婚礼在纽约州举行; 或者
您与您的配偶作为已婚人士居住在纽约州; 或者
您或您的配偶必须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之前在纽约州连续居住至少一年,并且您的离婚理由必须发生在纽约州。(“理由”是指离婚的合法理由); 或者
您和您的配偶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必须是纽约州的居民(无论多长时间),并且您的离婚理由必须发生在纽约州。(“理由”是指离婚的合法理由)。
离婚理由
为了在纽约州提出离婚申请,您必须有纽约法院批准离婚的理由(法律上可接受的理由)。《家庭关系法》第 170 条描述了纽约的七个法律上可接受的离婚理由或理由。首先列出最近颁布的无过错离婚理由,然后按照《家庭关系法》中列出的顺序列出,它们是:
DRL §170 (1) 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 被告对原告的待遇必须提高到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的程度,使原告继续与被告同住不安全或不合适。
• 你不能仅仅因为你有争执或因为在一段长期和平的婚姻中的孤立行为而以此为由离婚。
• 如果全部或部分行为发生在五年以上,而您的配偶反对离婚,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 在描述具体的残忍行为时,您必须清楚并切中要害。您必须向法庭提供日期和地点等详细信息。如果您不记得确切的日期,请使用“on or about”一词。
• 在描述了残忍的行为之后,你应该用以下语言来结束:“被告的行为是残忍和不人道的,因此危及原告的身心健康,使原告不安全或不适合与原告同居。被告。
DRL §170 (2) 放弃:
• 如果被告在诉讼开始前放弃原告一年或更长时间并持续到现在,则可以维持离婚诉讼。
• 遗弃的形式可能是您的配偶在开始诉讼前一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任何打算返回您的婚姻住所,并持续到现在,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这样做,也没有您的同意.
• 另一种形式的遗弃被称为建设性遗弃,包括配偶一方在开始行动前一年或更长时间内连续拒绝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并持续到现在,未经同意、正当理由或正当理由和尽管您一再要求。
• 另一种形式的遗弃被称为锁定,其中一方配偶拒绝让另一方配偶连续进入家中超过一年,然后才开始采取行动并持续到现在。
DRL §170 (3) 监禁:
只有在被告被监禁至少连续三年的情况下,原告才能提起离婚诉讼。监禁必须在结婚日期之后开始。如果您的配偶在五年前被释放并且您的配偶反对离婚,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DRL §170 (4) 通奸:
• 离婚诉讼可以基于通奸维持,通奸是被告在婚姻过程中与配偶以外的人自愿进行的性行为或变态性交。
• 由于原告的证词不充分,而且必须满足其他证据要求(被告的供词不足),因此证明通奸的理由既困难又昂贵。您提交给法院的文件应附有第三方证人的确凿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您应该记住,通奸行为可能被视为残忍行为,并有权以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为由维持离婚诉讼。
• 注意:如果您在五年前发现通奸并且您的配偶反对离婚,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DRL §170 (5) 根据分居判决或法令分开居住:
• 这种地面不经常使用。它涉及最高法院的分立判决。
• 为维持离婚诉讼,双方必须分居。他们必须在判决作出后一年以上满足分居判决的条件。
DRL §170 (6) 根据分居协议分开居住:
• 分居协议是配偶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将分居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必须由双方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并提交给其中一方居住的县的县文员。
• 如果您和您的配偶根据正确执行的分居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分居超过一年,您可以维持离婚诉讼。建议就这一离婚理由咨询律师。
DRL §170 (7) 关系破裂至少六个月(通常称为“无过错离婚”):
• 要以此为由离婚,您与被告的关系必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因此无法修复或和解)至少六个月。
• 这种类型的离婚不是自动的,尽管它通常被称为“无过错离婚”。法院不会基于此理由批准您离婚,除非且直到:
a) 一方当事人已宣誓,该关系已在至少六个月内不可挽回地破裂; 和
b) 您和您的配偶已经解决了财产分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律师费和/或专家费和开支以及与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等所有经济问题,或者这些问题已经解决经法院裁定,并纳入离婚终审判决。
我们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有争议的离婚
无争议离婚
国际离婚
出版离婚
儿童监护权和儿童抚养费
婚前协议
分居协议
离婚 是通过法院命令最终合法结束婚姻。如果您在法庭上有离婚案件,您可能会听到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称其为 婚姻诉讼。开始离婚的人称为 原告,另一方称为被告。
要在纽约提起离婚诉讼,配偶需要满足居住地和离婚理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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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要在纽约申请离婚,您必须满足以下居住要求之一:
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前,您或您的配偶必须在纽约州 连续居住至少两年; 或者
您或您的配偶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必须一直居住在纽约州,并且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之前至少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真的:
您的婚礼在纽约州举行; 或者
您与您的配偶作为已婚人士居住在纽约州; 或者
您或您的配偶必须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之前在纽约州连续居住至少一年,并且您的离婚理由必须发生在纽约州。(“理由”是指离婚的合法理由); 或者
您和您的配偶在您开始离婚诉讼之日必须是纽约州的居民(无论多长时间),并且您的离婚理由必须发生在纽约州。(“理由”是指离婚的合法理由)。
离婚理由
为了在纽约州提出离婚申请,您必须有纽约法院批准离婚的理由(法律上可接受的理由)。《家庭关系法》第 170 条描述了纽约的七个法律上可接受的离婚理由或理由。首先列出最近颁布的无过错离婚理由,然后按照《家庭关系法》中列出的顺序列出,它们是:
DRL §170 (1) 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 被告对原告的待遇必须提高到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的程度,使原告继续与被告同住不安全或不合适。
• 你不能仅仅因为你有争执或因为在一段长期和平的婚姻中的孤立行为而以此为由离婚。
• 如果全部或部分行为发生在五年以上,而您的配偶反对离婚,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 在描述具体的残忍行为时,您必须清楚并切中要害。您必须向法庭提供日期和地点等详细信息。如果您不记得确切的日期,请使用“on or about”一词。
• 在描述了残忍的行为之后,你应该用以下语言来结束:“被告的行为是残忍和不人道的,因此危及原告的身心健康,使原告不安全或不适合与原告同居。被告。
DRL §170 (2) 放弃:
• 如果被告在诉讼开始前放弃原告一年或更长时间并持续到现在,则可以维持离婚诉讼。
• 遗弃的形式可能是您的配偶在开始诉讼前一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任何打算返回您的婚姻住所,并持续到现在,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这样做,也没有您的同意.
• 另一种形式的遗弃被称为建设性遗弃,包括配偶一方在开始行动前一年或更长时间内连续拒绝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并持续到现在,未经同意、正当理由或正当理由和尽管您一再要求。
• 另一种形式的遗弃被称为锁定,其中一方配偶拒绝让另一方配偶连续进入家中超过一年,然后才开始采取行动并持续到现在。
DRL §170 (3) 监禁:
只有在被告被监禁至少连续三年的情况下,原告才能提起离婚诉讼。监禁必须在结婚日期之后开始。如果您的配偶在五年前被释放并且您的配偶反对离婚,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DRL §170 (4) 通奸:
• 离婚诉讼可以基于通奸维持,通奸是被告在婚姻过程中与配偶以外的人自愿进行的性行为或变态性交。
• 由于原告的证词不充分,而且必须满足其他证据要求(被告的供词不足),因此证明通奸的理由既困难又昂贵。您提交给法院的文件应附有第三方证人的确凿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您应该记住,通奸行为可能被视为残忍行为,并有权以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为由维持离婚诉讼。
• 注意:如果您在五年前发现通奸并且您的配偶反对离婚,您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
DRL §170 (5) 根据分居判决或法令分开居住:
• 这种地面不经常使用。它涉及最高法院的分立判决。
• 为维持离婚诉讼,双方必须分居。他们必须在判决作出后一年以上满足分居判决的条件。
DRL §170 (6) 根据分居协议分开居住:
• 分居协议是配偶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将分居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必须由双方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并提交给其中一方居住的县的县文员。
• 如果您和您的配偶根据正确执行的分居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分居超过一年,您可以维持离婚诉讼。建议就这一离婚理由咨询律师。
DRL §170 (7) 关系破裂至少六个月(通常称为“无过错离婚”):
• 要以此为由离婚,您与被告的关系必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因此无法修复或和解)至少六个月。
• 这种类型的离婚不是自动的,尽管它通常被称为“无过错离婚”。法院不会基于此理由批准您离婚,除非且直到:
a) 一方当事人已宣誓,该关系已在至少六个月内不可挽回地破裂; 和
b) 您和您的配偶已经解决了财产分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律师费和/或专家费和开支以及与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等所有经济问题,或者这些问题已经解决经法院裁定,并纳入离婚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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