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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新加坡使馆发布就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集中答复

    时间:2022-03-09 00:00:00  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3679次   【】【】【网站投稿

    中新网3月9日电 据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微信公众号消息,为便利侨居新加坡的中国公民,根据国际条约及中国相关法律,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为在新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现就咨询中有关常见问题答复如下:

    答:请登录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官方网站领事服务栏目查阅办理婚姻登记须知,了解有关办理条件、预约网址、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答: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同中国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证可直接在中国使用;如在新加坡使用,使馆可应新方有关部门要求,为本馆办理的婚姻登记证出具译文,并公证其与原证相符。

    答:男女双方如已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局登记结婚,无需到使馆或中国国内民政部门再次登记结婚。中国公民在新加坡依照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反中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答:新加坡婚姻注册局出具的结婚证如需在中国使用,建议办理中国驻新加坡使馆的领事认证,有关手续请登录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官方网站领事服务栏目查阅办理认证须知。

    答: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长期居住在新加坡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人,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局办理相关手续。

    答: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如丢失,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国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一)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驻新加坡使馆申请补领。如当事人在新加坡应亲自到使馆申请补领,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如当事人在国内委托他人提出补证申请,应提交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上述两份文件均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如当事人在第三国委托他人提出补证申请,应提交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上述两份文件均须在第三国办妥公证及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二)也可向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使馆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婚姻登记查档证明。

    答:中国公民在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如欲离婚,需要向新加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境内一方当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在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国内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也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不可以。只有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的结婚登记方可向中国驻新加坡使馆申请离婚登记。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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