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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探路”个人破产保护 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

    时间:2025-09-23 00:00:00  编辑:  来源:中新网  浏览:1203次   【】【】【网站投稿

    中新网厦门9月23日电 (林永传 陈志坚)23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在福建厦门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等单位领导莅会指导。

    作为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今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国豪在座谈会上说,出台《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厦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实践。

    据杨国豪介绍,该《条例》是自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特别是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探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保护“厦门模式”,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经验,具有重要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

    杨国豪说,《条例》是落实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充分发挥了特区立法创新变通功能,补齐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破产制度体系、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杨国豪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条例》出台实施为重要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在厦门发展壮大提供更优质服务、更坚实保障。(完)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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